关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注意事项
作者:吴老师 汽机系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15:17

 

关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也叫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毕业后的同学请妥善保管自己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简单的讲就是学校、学生本人、工作单位三方就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落实所签署的一份协议书,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一般如果仅仅签定就业协议,没有其他的约定,不会产生其他的法律问题,如果就业协议书上企业另外约定写上去的事项,如约定违约金等事宜,就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同学一定要谨慎对待

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一般来说,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或接收单位及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所在系盖章→交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暑意见并盖章→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协议书送省教育主管部门签证、盖章→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协议书单位联和毕业生自存联返还毕业生和单位→编制就业计划→发放报到证。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细节: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意见(用人单位全称、机构代码、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章才有效等)
3、用人单位所在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盖章(县、区级的人事局、人才市场、大中专毕业生专用章等)。如下图
  4、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5、各院系签意见。
  6、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7、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三、谨慎对待三方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据世界经理人学堂报道讯,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当地人事部门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四、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后果及处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三方协议”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导读]仲裁审理后认为,《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仅仅是陈某与单位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准备,应是一份意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工资、岗位、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仅有该协议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作用,仲裁院认为该“协议”无法代替劳动合同的作用。
  近日,
江苏市润州区仲裁院接到一起因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之后又违约引发争议的特殊案件。陈某为某大学毕业生,2011年毕业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向该公司交纳了2500元档案转移手续费。在报到期限前违约没有到该公司上班并要求该公司返还2500元手续费,遭到公司拒绝。与公司几经交涉无果后,逐向润州区仲裁院申请仲裁。
  润州区仲裁院接到仲裁申请后,仔细询问陈某签约前后的情况,随即与单位方取得联系,并组织仲裁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室里气氛比较紧张双方争执不下,陈某称2500元是转移档案手续费,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该退还给本人。公司却称:2500元手续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陈某只有在公司服务满2年之后才能返还,陈某出尔反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示公司不应退还陈某2500元手续费。
  由于此案是涉及
劳动关系建立前的先行行为,涉及仲裁范围及由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于是仲裁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 “三方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当时人双方实际上签订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一旦毕业生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则同时终止。“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拿到毕业证、报到证等,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应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和其它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等写入劳动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
  仲裁审理后认为,《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仅仅是陈某与单位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准备,应是一份意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工资、岗位、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仅有该协议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作用,仲裁院认为该“协议”无法代替劳动合同的作用。因此“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但是“三方协议”毕竟是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行为,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案中公司借转办档案为由,收取陈某的档案转移费,并且约定为公司服务两年后返还,本质为向陈某收取押金或违约金。《劳动法》中多次将“押金”列为禁止性条款,并且明确规定:处“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订立违约金。最终,陈某与某技术公司约定的“档案转业费”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公司同意调解并返还陈某档案转移费2500元。

                                                         汽机分院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