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作者:吴老师 汽机系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5日 14:05

温州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 、参保对象

  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

   1、缴费标准为17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120元;

   2、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大学生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每年9月1日——10月30日为缴费期;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待遇享受期。

   四、申报缴费流程及须携带资料

1、首次参保的学校由工作人员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温州市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学校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学校的基本信息。

2、首次参保的学生到学校《温州市区大学生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学校确认后,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选择续保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提供名单报社保经办机构录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学校上报的参保人员的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后开具《温州市区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下称《一般缴款书》)。

4、学校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将医疗保险费划转至指定财政专户,并凭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后的《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相应金额的专用定额收据和社会保障卡。

五、待遇享受

1、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18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无赔付责任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3、死亡补助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六、哪些疾病属特殊病种?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续治疗;

3、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视同住院。

七、如何办理住院转诊手续?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持三级定点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医保办盖章的《温州市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直接在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主要为上海市、杭州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转诊到杭州市已实行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实时刷卡结算外,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就医终结后,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病历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再按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八、哪些费用不属于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7、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九、待遇支付流程

1、住院和特殊病门诊

参保学生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在温州市医保定点单位刷卡记帐,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2、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的门诊

参保学生先现金垫付,凭学校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死亡补助

学生家长凭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与参保学生关系证明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温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经办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车站大道泰安大厦C幢二楼,黎明立交桥旁边

88129816

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瓯海区兴海路1号联众大厦四楼

88591986

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龙湾中学斜对面

86381560

开发区社保分局

开发区滨海园区沙城街道沙城街786号

85851795